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2月1日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5﹞15号)要求,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职工或其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第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我市及异地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第四条 借款申请人须提供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其他办理条件以及贷前管理和贷后管理规定参照《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中相应条款执行。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贷后管理工作。住房公
积金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应积极协调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