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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4-10-13 14:40 字体显示:
 

     闽建金管函[2014]14

  各设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进一步方便职工适用住房公积金,保障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子现就调整我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无房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管

  委会或者管理中心规定的家庭收入比例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及租赁期间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申请时提交市、县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地税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的房租发票或完税凭证。已在申请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不提供收入证明材料,直接根据申请职工缴交基数确定其收入水平,每年可提取一次。

  二、      符合所在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

  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申请时应提交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保障性住房租赁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等材料,每年可提取一次。

  三、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规划部门关于增设电梯的意见函、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工程决算、分户实际出资明细、缴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增设电梯的,原则上应一次性办理,所有申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能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出资额。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缴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且申请人近12各月内无购房提取、偿还贷款提取或委托偿还贷款等提取行为。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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