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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内非平潭缴存地职工在平潭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指导意见
日期: 2014-12-01 10:44 字体显示:
 

  闽建金管〔20144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请求省政府协调解决实验区房地产有关事宜,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为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对福建省内非平潭缴存地职工在平潭购买首套新建自住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福建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购买平潭首套新建自住商品房,符合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办要求,可在缴存地申请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平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协议合同可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借款人等共同签订。

  四、职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担保免收保证金,由平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兜底保证。

  五、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提供贷款申请人在平潭购房记录。平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备、现场走访确认等贷前准备工作,并落实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待具备放款条件后书面通知职工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职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查询贷款申请人按揭贷款记录和在缴存地购房记录,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作为抵押权人负责贷后检查、风险监测、贷款回收、担保债权管理、借款合同变更、逾期贷款催收处置等工作。平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义务进行配合,如出现呆、坏账等不良贷款,平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先行赔付职工缴存地住房管理中心损失,并负责法院诉讼和追收处置等工作。

  七、对组合贷中商业银行资金由职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调承办银行配套贷款,如出现呆、坏账等不良贷款,由平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协助相关银行做好处置工作。

  八、职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做好公积金贷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销毁等管理工作。

  九、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现有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具体办法并尽快公布实施。

  十、本意见自20151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一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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