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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0-02-17 16:47 字体显示:
 

  一、 背景

  根据《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精神,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我市出台多项举措,消除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后顾之忧,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支持。

  二、 主要内容

  (一)缴存方面

  单位因疫情防控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单位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二)贷款方面

  1、在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疫情结束后次月完成补缴的,可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2、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的职工、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的职工、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职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职工及其配偶,在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补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三)政策执行时间

  本次疫情防控期间从2020年1月24日(福建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日)开始,结束时间以国家及我省、市有关通知为准。

  三、 政策解读

  (一) 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原只能在每年7月份办理一次。疫情防控期间,不再受每年只能7月办一次的限制,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停产停业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可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财务章或人事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到缴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5%。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双向邮寄的方式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邮寄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1楼C厅,收件单位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系电话为7703211。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单位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财务章或人事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到缴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原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和自愿缴存人员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疫情结束后次月完成补缴的,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单位延迟缴存的,由缴存单位出具说明函;自愿缴存人员延迟缴存的,由个人出具情况说明。

  (三)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疫情期间不计逾期、不收罚息。

  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职工及其配偶,在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补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上述受疫情影响的人员,在补还全部欠款后,可向贷款银行申请退还罚息,经审批通过并核算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疫情期间产生并扣收的罚息退至申请人的还款代扣卡内,同时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上述受疫情影响的人员除提交《受疫情影响不计逾期贷款罚息申请表》外,根据职工及其配偶所具情形,还应分别提供如下相应材料:

  1、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的,提交收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2、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的,提交居委会、街道办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或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政策从2020年1月24日(福建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日)起执行;结束的时间以国家及我省、市有关通知为准,届时公积金中心将对外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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