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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0-04-03 08:37 字体显示:
 

  一、 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2020年2月14日我市出台了多项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之后,住建部等三部委于2020年2月21日对外发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该通知政策内容与我市出台的政策存在差异。根据住建部要求,为贯彻落实建金〔2020〕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积极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厦府办〔2020〕27号),相应调整了我市应对疫情的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二、 主要内容

  (一) 缴存方面

  1、   缓缴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缓缴住房公积金。

  2、   降比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二) 贷款方面

  1、 申贷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或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人员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且由个人书面说明情况后的,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后逾期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1月24日至6月30日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在归还全部欠款后,可向贷款银行申请退还2020年1月24日至6月30日期间产生的逾期罚息。公积金中心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政策执行时间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公积金﹝2020﹞1号)和《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公积金函﹝2020﹞2号)不再执行。

  (四)资金保障

  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时发放。支持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季及时拨付资金。

  (五)非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政策解读

  (一)缓缴及申贷条件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实施,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政策调整前企业已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间按公积金中心的批复意见执行。

  此次政策调整,将缓缴对象由原来的“因疫情防控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调整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将缓缴期间限定为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已汇缴2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间为2020年3月至6月,以此类推。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职工完成补缴后才视同正常缴存。

  我市已开办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这部分人将参照缓缴企业的政策执行。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人员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的,在办理业务时由个人书面说明情况后,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继续执行降比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此次政策调整,将降比对象由原来的“因疫情防控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调整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单位降比原来只能在每年7月份办理一次,根据本通知精神,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现在即可办理;原来降比需要报公积金中心审批,现在企业可通过公积金中心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或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财务章或人事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直接到缴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三)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1月24日至6月30日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在归还全部欠款后,可向贷款银行申请退还2020年1月24日至6月30日期间产生的逾期罚息,市公积金中心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此次调整,将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的对象从原来的四类职工家庭放宽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由职工申请时承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情况属实,无需提交受疫情影响的证明材料;将适用时间由“疫情防控期间”调整为“2020年1月24日至6月30日期间”;将要求职工“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补还全部欠款的”调整为“归还全部欠款后”,方可申请退还逾期贷款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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