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3-07-07 18:04 字体显示:
 

  一、背景依据

  为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推进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经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二、主要内容

  (一)我市无房的公积金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由原来每月不超过1000元提高到每月不超过1200元;

  (二)我市无房的新市民(非本市户籍)、青年人(40周岁以下)租住商品住房,可按实际租金金额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其中,已享受“5折租房补贴”的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可在扣除相应租金补贴金额后,按每月实际支出的租金金额提取。

  上述政策调整自7月1日起施行。

  三、政策解读

  (一)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职工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租住商品住房;

  2.办理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租房提取方式

  1.无房的公积金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由原来每月不超过1000元提高到每月不超过1200元。

  2.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及其配偶月提取额不超过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最新的月缴存额为准),月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租金。已享受“5折租房补贴”的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可在扣除相应租金补贴金额后,按每月实际支出的租金金额提取。

  3.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租房实际租金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备案的月租金为准,签约后按月提取;未备案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和发票,按发票金额提取已支付的实际租金。

  4.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也可按无房的公积金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提取申请,提取额为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

  (三)新老政策衔接

  已办理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但7月尚未提取的缴存人,自政策施行之日起,提取额由原来每月不超过1000元自动提高到每月不超过1200元。

收藏】【关闭】【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