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推进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经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二、主要内容
(一)我市无房的公积金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由原来每月不超过1000元提高到每月不超过1200元;
(二)我市无房的新市民(非本市户籍)、青年人(40周岁以下)租住商品住房,可按实际租金金额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其中,已享受“5折租房补贴”的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可在扣除相应租金补贴金额后,按每月实际支出的租金金额提取。
上述政策调整自7月1日起施行。
三、政策解读
(一)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职工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租住商品住房;
2.办理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租房提取方式
1.无房的公积金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由原来每月不超过1000元提高到每月不超过1200元。
2.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及其配偶月提取额不超过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最新的月缴存额为准),月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租金。已享受“5折租房补贴”的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可在扣除相应租金补贴金额后,按每月实际支出的租金金额提取。
3.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租房实际租金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备案的月租金为准,签约后按月提取;未备案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和发票,按发票金额提取已支付的实际租金。
4.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也可按无房的公积金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提取申请,提取额为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
(三)新老政策衔接
已办理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但7月尚未提取的缴存人,自政策施行之日起,提取额由原来每月不超过1000元自动提高到每月不超过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