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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5-03-10 09:09 字体显示:
 
 厦房金管[2009]3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及时处置和遏制非法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完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机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与市房地产交易等级部门的合作,通过信息联网,实时查询相关房产买卖合同等级备案、办证情况,以核实申请人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对职工在异地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采取窗口收件、后台审核的程序办理,并核实申请人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对2人(含)以上共同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对购房人进行约谈调查,确认其所购房产是否自住。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的真实性应严格审核。

  二、严格遵守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且居住其内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为投资、增值或其他商业目的的住房支出,不能从住房公积金中支付。职工在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其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座落不在职工本人及配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不含福建省)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2人(含)以上共同购买的住房非自住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多管齐下,共同打击非法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对利用伪造的材料非法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管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对拒不退回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的,由单位协助进行督促整改。对采取上述措施仍不退回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追回已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对提供伪造的材料非法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单位要对其进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非法中介的约束和处罚力度,对涉嫌伪造材料谋取非法利益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四、加强宣传工作。

  加强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宣传,明确非法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提高职工法律意识,引导职工通过合法途径提取住房公积金。

  

                                                 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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