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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5-03-10 09:06 字体显示:
 
  厦房金管[2010]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等五部委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 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厦国土房[2010]2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的规定。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在我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通过查询人行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住房情况查询办法按《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办法的通知》(厦国土房[2010]182号)办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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