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房金管[2010]2号
各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原放宽到15%的106家单位暂保留。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5%。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3646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单位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上限为4557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90元。
四、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今后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标准每年将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限标准将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厦门市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予以计算调整并公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