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10]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中确认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五、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