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公积金管〔201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支持首次购房和新就业职工合理购房需求,根据省相关会议精神及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及其配偶除按《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规定的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持双方父母、子女在厦门首次购买自住住房,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签订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二)职工及其配偶为支持双方父母、子女在厦门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购房款,不能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二、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将《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第四项要求“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我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为“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不含补缴)”。其他贷款条件仍保持不变。
三、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11月30日止。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限。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期为限。
四、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