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公积金管〔2013〕1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准入和退出标准》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3年5月27日
厦门市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准入和退出标准
1 总 则
1.1 为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管理。
1.3 本标准所称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金融业务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1.4 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准入按照银行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的程序办理。
1.5 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按照“严准入,重监管,动态退出”的原则管理。
2 准入标准
2.1 申请条件
2.1.1商业银行申请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金融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中资银行;
2、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率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明确、审批流程规范、绩效考核健全;
4、具有完备的软件系统、硬件设施和服务团队,在本市辖区内设立网点10个以上;
5、在本市开展个人储蓄业务8年以上;
6、近五年内无违纪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事故,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
7、拨备覆盖率达到300%以上;
2.1.2商业银行申请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中资银行;
2、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率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明确、审批流程规范、绩效考核健全;
4、具有完备的软件系统、硬件设施和服务团队,在本市辖区内设立网点10个以上;
5、在本市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3年以上;
6、近五年内无违纪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事故,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
7、建立健全贷款风险防控制度,形成完善的逾期催收制度,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良率不得高于上一年末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整体不良率。
2.2 申请程序
2.2.1 银行申请商业银行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具备2.1申请条件的有关材料。
2.2.2 管理中心审核
管理中心对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准入标准的,向管委会提出准许其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建议。
2.2.3 管委会审议
管委会对管理中心提交的建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决定。
2.2.4 经批准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应根据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及财务制度。承办银行在完成业务系统联网、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并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后,方可正式开展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2.2.5 本标准实施前已取得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承办资格的商业银行,不须再办理资格准入审核。
3 退出标准
3.1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金融业务退出标准
3.1.1承办银行具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暂停其承办新增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开户业务:
1、未按管理中心授权或未经管理中心授权擅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提取业务的;
2、推诿或拒绝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金融业务、向职工提供不实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或信息,年度内累计达5起的。
3.1.2承办银行具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暂停其承办新增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开户业务,并提请管委会停止其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金融业务:
1、擅自挪用单位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或挪用储户存款的;
2、在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年度考核中,连续两次被考评为不合格的。
3.1.3 承办银行接到管理中心暂停其承办新增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业务的书面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经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恢复办理相关业务。
3.1.4 被暂停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金融业务的银行,应按规定对被暂停之前已承办的住房公积金归集金融业务履行相应责任。
3.1.5 被停止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做好后续相关账户的清理和对职工的解释工作,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金融业务。
3.2商业银行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退出标准
3.2.1承办银行具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以暂停其承办新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1、侵害借款人及管理中心的利益,影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开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推诿或拒绝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向职工提供不实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或信息,年度内累计达5起的;
3、无故拖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超出时限的,年度内累计达5起的。
3.2.2承办银行具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暂停其承办新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提请管委会停止其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委托协议约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2、在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年度考核中,连续两次被考评为不合格的。
3.2.3 承办银行接到管理中心暂停其承办新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书面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经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恢复办理相关业务。
3.2.4 被暂停或被停止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银行,应按规定对被暂停或被停止之前已受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履行相应责任。
3.2.5 被停止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银行,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3.3 管理中心应及时将承办银行被暂停、被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