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公积金管〔2013〕9号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厦府办[2013]237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厦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福银〔2013〕267号)有关规定和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实际运行情况,现就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继续执行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的规定。
二、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对在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业务系统中显示无房、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第二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的政策。
三、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套及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标准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规定执行。
五、自本通知印发次日起,在厦门市全部行政区域发生的住房交易,所涉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住房交易时点以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六、本通知未明确事宜继续按照我市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