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公积金管〔2015〕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就调整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2014年度的5586元调整为6073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单位上限由2014年度的6983元调整为7592元;
二、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32元;
三、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