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15〕4号),促进厦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部分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查房。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可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首付款比例可低至20%;组合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调整为“单职工50万元,双职工100万元”。
四、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应的贷款使用率区间。贷款使用率低于7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2,高于75%、低于95%时为1,高于95%、 低于100%时为0.8,高于100%时为0.6。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你中心认真做好政策解释,按照要求做好贷款服务。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