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公积金管〔2016〕3号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支持刚性购房需求和合理改善性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性购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三、停止向第三次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述政策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房二手住房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请你中心认真做好政策解释,按照要求做好贷款服务工作。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