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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7-04-21 15:28 字体显示: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421

  

厦门市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

金融业务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利益,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或商业银行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应同时承办相关的提取、会计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三条 商业银行申请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由市公积金中心与获准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

     第四条 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严格依照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开展业务,不得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利益,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资产安全。

  第二章 准入

  第五条 商业银行申请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属于中资商业银行;

  ㈡总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率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㈢本地分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良率不得高于上一年末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整体不良率;

  ㈣在本市辖区内至少设有10个以上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及相关提取、会计结算业务的综合性网点;

  ㈤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健全,具备相应风险防范能力,运行情况良好。

  第六条 商业银行申请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除应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在本市持续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满3年;

  ㈡最近3年内,未因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违法违规和风险事故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的一次性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除应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在本市持续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满3年,且连续3年贷款业务考核合格以上(含合格)

  ㈡最近3年内,未因存款业务违法违规和风险事故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的一次性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商业银行申请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应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㈠《厦门市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申请表》;

  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本行基本情况、财务情况、运营情况等);

  ㈢加盖商业银行公章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㈣加盖商业银行公章的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第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商业银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准入条件的,按程序提请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对不符合本办法准入条件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第十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对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的建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议。

  第三章 退出

  第十一条 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具以下任一情形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向市公积金管委会提交该商业银行退出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建议。

  ㈠因机构发生变更、合并、撤销等,不具备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基本条件的;

  ㈡无法正常履行协议,在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考评为不合格的;

  ㈢主动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退出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㈣签订受委托协议后,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㈤在申请承办准入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做出同意退出决议后,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做好解除委托协议和退出银行住房公积账户和账务清理工作,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退出的商业银行必须主动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做好解除委托协议和公积金账户、账务清理等工作,并按市公积金中心的要求进行相关工作的移交。

  第十三条 退出承办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准入和退出标准》(厦公积金管〔20131)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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