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公积金管〔2017〕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建金〔2011〕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下发的《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诚信承诺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5〕12号)精神,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现就打击和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职工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后两年内不得以同样理由再次申请提取。
二、非本市户籍职工将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转入时间未满一年的,转入资金不得以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申请提取。
三、本市户籍职工因工作调动到外地、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职工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四、对在受理环节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应当没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将其信息列入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单,且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五、对已造成骗提骗贷事实的,管理中心应当责成当事人在限期内全额退款,将其列入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对限期内足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对限期内未足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八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六、对单位和个人涉嫌伪造公章、证件、合同、发票等材料造成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上述违法行为经有权机关确定后,管理中心应及时上报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征信业务服务平台予以曝光。
七、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