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公积金〔2018〕24号
为贯彻落实“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的要求,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职工解决居住困难、改善居住条件等方面的保障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推出8项便民利民举措,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方面
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缴存比例可在10%-24%的范围内选择确定。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时,与我市其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执行相同政策。
二、提取方面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仅需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购建大修或还贷材料,无需提交本人或配偶在房屋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
(二)职工的父母、子女在我市首次购买住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三)开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结合按年自动还贷业务。职工可申请每月按不高于月还贷额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每年1月5日自动提取账户余额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原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自动还贷或按年自动还贷业务的职工,可到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四)与中心签订战略信息共享协议的银行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动偿还住房按揭贷款业务。
(五)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由原来每月不超过800元提高到每月不超过1000元。租住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月提取总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
三、贷款方面
(一)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其他贷款政策不变。
(二)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时间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时间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2018年6月2日起执行,请各相关部门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心业务指导科反馈。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