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因城施策”的要求,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住房需求,防范化解住房公积流动性风险,打击骗提和套取行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该自住住房所在地须为本人或配偶的户籍地或工作地。
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职工到异地工作,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应办理异地转移接续;非厦门户籍职工未在异地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一)符合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资格,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按照我市同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标准执行,住房贷款记录包含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含公转商贷款)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体现的住房贷款记录;我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标准发生变化时,随之相应调整。
(三)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机制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应的使用率区间:(1)流动性过剩(贷款使用率<60%)时,系数为1.2;(2)流动性正常(60%≤贷款使用率<85%)时,系数为1;(3)流动性不足(85%≤贷款使用率< 90%)时,系数为0.8;(4)流动性紧张(贷款使用率≥90%)时,系数为0.6。
中心每月初向社会公布贷款使用率,当贷款使用率连续两个月达到新区间后,则第三个月向社会公布新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并从公布次月起执行。
(二)流动性不足或流动性紧张(贷款使用率≥85%)、系数低于1时,暂停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动性过剩或流动性正常(贷款使用率<85%)、系数高于(含)1时,恢复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上述政策除第二项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其它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时间以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或二手住房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