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公积金管〔2026〕1号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闽建〔2024〕11号)和《关于加大力度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闽建金〔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一年内提出申请,起算时间按以下情形认定:购买新建住房(含保障性住房)的,以取得购房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不动产权证日期为准;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房)的,以取得不动产权证日期为准;房屋被拆迁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以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开具日期为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日期为准。
提取金额为截至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本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其中申请住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
(二)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交易两次(含)以上的,只能申请一次购房提取,后续产权人申请购房提取应与该套住房上次的购房提取日期间隔满12个月。
(三)缴存人与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他人共同购买再交易住房,或在省内异地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持有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已办理住房贷款的除外。
二、关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两年内不得以同样理由再次申请提取;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二)港澳台同胞及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关于家庭生活困难提取
(一)缴存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人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
(三)缴存人或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重大疾病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近三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四、关于灵活就业缴存人提取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自由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关于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名下银行储蓄账户的,或提取金额小于一万元(含)人民币的,可采取简易程序,申请人应提交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为缴存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系证明以及承诺书,免于提交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六、关于骗取公积金处理
(一)以下行为属于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1.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2.利用虚假婚姻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3.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4.利用虚假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但不限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所明确的各项业务办理材料;
5.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二)申请人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停止支付或责令申请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对在受理环节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没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2.对已构成骗取事实,在限期内全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可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单位;
3.对已构成骗取事实,在限期内未全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的五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单位;
4.对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材料造成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缴存人退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销户提取的,可不受限制期限制。
本通知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我市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