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房金管[2008]4号
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14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等法规政策及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单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由原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双职工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由原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由原按职工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40倍提高到50倍。
二、借款人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前两年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延长5年。贷款期限由原最长20年调整为最长25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且信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30%调整为20%,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月支出不高于月收入的50%。
以上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政策,待我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住房贷款操作细则出台后同步实施。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