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9-09-2020-003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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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3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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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度(202071日至20216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简称“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911日至20191231日)月平均工资,且不得高于24048元,不得低于1700。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规定执行;

2.20201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3.20201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简称“缴存比例”)

1.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2.缴存单位可在5%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简称“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2.月缴存额上限为5772元,下限为170元。

二、办理方式

(一)线上办理: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gjj.xm.gov.cn)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二)银行办理:单位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单位所有汇缴人员均应列入)和《厦门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业务网点办理。

三、本通知自202071日起施行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应在7月份汇缴前完成。单位在按本通知要求完成调整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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