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5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本市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厦公积金管[2015]5号),明确自2015年9月14日起,我市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市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一、背景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5〕100号)和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意见》精神,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据统计,目前我市拥有各类电梯30891台,其中使用时间在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1770台(乘客电梯约1200台),今后每年还将以12%左右速度增长。当前,老旧电梯安全隐患问题和更新改造工作涉及业主生命和财产安全,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
二、对象范围
更新改造老旧电梯住宅的房屋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主要内容
更新改造老旧电梯住宅的房屋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分摊的电梯更新改造出资额。
四、特色亮点
由于老旧电梯住宅业主许多为退休职工,其夫妻双方均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有些业主还是未成年人(购买二手住房取得产权),加上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费用一般较高,因此,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对象范围确定为老旧更新改造电梯住宅的房屋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后,退休职工、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子女、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更好地为老旧电梯改造提供资金支持,确保这一惠民政策的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