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缓解职工盖章难的问题,2015年9月22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通知》(厦公积金函[2015]31号),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职工转移个人账户时,可由新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盖章办理转移手续。
一、背景
职工因本市工作调动或单位变动需将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工作单位时,原规定需要由原工作单位盖公章。在实际办事过程中,时常会有职工反映由原工作单位盖章有困难,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不愿意再给职工盖章;二是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多年,原单位已经搬迁,无法找到;三是原单位已经不再经营,但是又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职工无法联系到原单位。因此,为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允许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时,可由原工作单位盖章,也可由新工作单位盖章。
对于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的职工(职工与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暂无新工作单位接收时,已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账户托管),当找到新工作单位时,需将个人账户转出托管,原规定需要职工到公积金中心加盖托管章才能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考虑到原办理职工个人账户托管手续时,公积金中心已对职工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为方便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出托管,鼓励新工作单位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改为由新工作单位盖章即可,职工无需再到公积金中心审核盖章。
二、对象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个人账户本市转移手续。
三、新老政策差异
(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原规定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时,《厦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合并)申请表》只能由原工作单位盖章;新规定增加了也可由新工作单位盖章。
(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托管
原规定已托管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时,《厦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合并)申请表》需由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托管章;新规定改由新工作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