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我市开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一、背景
2014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2015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进一步规范具体业务操作。
2015年12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5﹞15号),明确要求:异地贷款政策于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二、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职工或其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三、主要内容
(一) 对象是本市户籍的职工或其配偶;
(二) 在异地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多个缴存地的,可合并计算;
(三) 在我市及异地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四) 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
(五) 需异地公积金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六) 其他申请贷款条件及管理办法与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