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2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2016年度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公积金管[2016]2号),明确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上限为6432元,下限为15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背景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职工工资变化调整,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1日前到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设定上、下限,具体由管委会每年公布一次。我市每年6月底前,均会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
二、主要内容
1、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公式:
月缴存额=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
2、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的测算:
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公式中月平均工资按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取值(厦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社【2016】102号)精神,我市目前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采用市统计局发布2015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月平均工资为5360元),缴存比例按国家规定的上限值12%取值,计算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即: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5360×5×12%+ 5360×5×12%=6432(元)
3、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的测算
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公式中月平均工资按2015年12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取值(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5】38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厦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缴存比例按我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取值,计算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即: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1500×5% + 1500 ×5%=150(元)
4、2016年度缴存比例上下限变化情况
自2016年5月1日起,缴存比例上限统一调整为12%,下限5%保持不变。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