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打击和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7-05 00:00 字号: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打击和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打击和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经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71日起,进一步规范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惩处、记录和曝光。

一、背景

近几年,随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积累增加和房地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职工对主要用来解决住房问题的住房公积金越来越关注同时一小部分人开始对个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打起了歪主意。近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业务稽核检查中,发现个别单位和职工存在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主要表现:一是个别外地户籍职工,在其工作地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将其在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市非法中介公司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下,并在转移到我市数日内,办理外地户籍职工离职提取,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套现;二是个别外地户籍职工伪造离职证明文件办理外地户籍职工离职提取业务三是个别职工利用在外地购房等原因的虚假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等。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建金〔2011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下发的《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诚信承诺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512号)厦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细则》(厦委办发20171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管理,有效打击和防范上述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经研究,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出台了《关于打击和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通知》(厦公积金管〔20174号)。

二、主要内容

1、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职工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后两年内不得以同样理由再次申请提取。

2、非本市户籍职工将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转入时间未满一年的,转入资金不得以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申请提取。

3、本市户籍职工因工作调动到外地、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职工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4、对在受理环节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应当没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将其信息列入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单,且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5、对已造成骗提骗贷事实的,管理中心应当责成当事人在限期内全额退款,将其列入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对限期内足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对限期内未足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八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6、对单位和个人涉嫌伪造公章、证件、合同、发票等材料造成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上述违法行为经有权机关确定后,管理中心应及时上报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征信业务服务平台予以曝光。

三、新老政策差异

1、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本市户籍职工因工作调动到外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这两项业务,与原政策相比,增加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条件要求

2、非本市户籍职工将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后,以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与原政策相比,增加了“转入时间满一年”的条件要求,即资金转入厦门后时间未满一年的,转入资金不得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申请提取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信用黑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行为给予三年、五年和八年不等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的惩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经有权机关确定后,还将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征信业务服务平台予以曝光

 

                                                         20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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