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指导意见》(闽建金﹝2022﹞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办〔2022〕4号)精神,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经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业务进行优化。
二、主要内容
购买厦门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合称“购房职工”)可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办理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携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承诺书》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信息报备。
2.开发企业已与职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交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办理程序
1.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作为财力辅助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职工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授权委托书》至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窗口申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3.公积金中心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理,并将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约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三)其他要求
开发企业须在住房公积金划转后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三、政策解读
(一)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方式
购房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e政务”自助服务终端下载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岛外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窗口申请打印《个人账户详细信息》。
(二)业务办理程序
原先购房职工需自行筹措资金付清首付款后,再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或购房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现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可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开发企业在收到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后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此次政策优化,增加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预付制’,职工无需先行筹措首付资金,有效缓解职工购房资金压力。
(三)提取支付方式
原购房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是转入其本人银行储蓄卡,此次优化后,现将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免去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再转账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中间环节,提升购房职工办事便捷度,同时转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预售资金受预售主管部门监管,也有效保障了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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