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行政审批目录清单
发布机构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权力清单(其他审批事项)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权力清单(其他审批事项)
发布时间:2016-07-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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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明细表(涉及住房公积金)
表三:其他(共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共3项) 1.单位申办交存已售公房维修资金审核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2.业主委员会划转业主维修资金审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3.单位因房屋灭失提取已售公房维修资金审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2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及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 (共29项)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含“商转公贷款”和“公转商贷款”)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
4、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
5.低收入家庭职工支付物业服务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
6、本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建设项目备案(涉及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事宜)审核
7、本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
8、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
9、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
10、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
11、因特殊病症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
12、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离开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
13、离退休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
14、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
15、职工调离本市(户籍迁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
2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及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 (共29项) 16、职工调离本市(户籍未迁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17、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审核
18、本市户籍职工连续失业满两年未重新就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
19、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审核
20、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审核
21、变更或终止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审核
22、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审核
23、变更或终止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审核
24.委托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审核
25.变更或终止委托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审核
26.本市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建设项目备案(涉及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事宜)审核
27.本市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
28.本市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备案(涉及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事宜)审核
29.本市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
3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注销登记审核 (共3项) 1.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审核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对单位申请跨行转移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审核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对单位申请托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审核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厦府〔2008〕381号)          
    第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托管手续。                                     
    第七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
    3.《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文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
    一、缴存服务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4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审核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5 职工支取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第二条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1999]综094号)     二、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二)逐步施行住房货币化补贴3.发放形式: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住房货币化补贴在职工购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尚未购买商品住房的,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内,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年限为20年。     3.《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厦府[1999]综094号附件一)     六、对尚未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管理办法     1.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     2.住房货币化补贴自缴存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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