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审批目录清单 |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文 号 | |
标 题: |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行政监督检查)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明细表(涉及住房公积金) | ||||
表二:行政监督检查(共1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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