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9-09-2020-001 主题分类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机构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共服务清单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0-07-10 16:11
字号: 分享: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追责情形 备注
1 开具政策性住房情况证明   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1992)综080号)实施细则之一  
第十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030号文件的精神,租住本市直管和自管公房,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外市、县工作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可凭房委会出具的证明,由职工所在单位发给住房补贴。
   
2.
《关于规范开具军队干部家属住房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国土房[2011]15号文

(住房情况证明采用统一格式,由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根据申请人申报情况并查询厦门市城镇家庭住房信息系统和住房货币化网上登记系统后出具)                                                                                                                                      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开具政策性住房情况证明和提取使用售房资金审核两项业务办理的通知》(厦国土房(201530号)                   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具政策性住房情况证明业务(申请人户籍在同安区、翔安区除外),按规定在《住房情况证明》上加盖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住房情况证明专用章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明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利用职权,仍开具证明的;
2.
不严格审查把关,开具不实证明的;
3.
在受理、审查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审查申请或者不予审查的理由的;
6.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查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的;
7.
擅自收费的;
8.
审查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 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单位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证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具缴存证明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理由的;
6.
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
7.
审核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擅自收费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个人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证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3 金融企业提高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审核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3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2.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纪要》
   
会议要求金融业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提高公积金缴存额上限不予受理;
2.
审核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
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理由的;
6.
为不符提高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单位办理提高缴存额上限的;
7.
擅自收费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审核   1.《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金管[2010]6)
贷款贴息申请人应当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

2.
厦门市国土资源房产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监察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转发福建省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国土房〔20113号)

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理由的;
5、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8、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审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 单位申报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第二条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1999〕综094号)
  
附件1 ()管理办法1、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3、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经工作单位、市房改办审批,可用于下列住房支出:(1)以市场租金承租住房的职工,可按月支取其住房货币化补贴账户内的补款用于缴交房租;(2)购买商品房时,可将其名下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本息余额转入售房单位账户;(3)职工去世后,其住房货币化补贴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3.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授权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事项的通知》(厦房改〔20131号)
  
根据市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为进一步转变职能,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事环节,提升政务服务效率,经研究,决定授权你中心办理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事项,自2013111日起执行。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或政策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不予受理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或者不予审核计算理由的;
4.
办理住房货币化审核计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政策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予以办理的;
6.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计算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意见的;
7.
擅自收费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市政务中心窗口办
6 单位售房资金提取使用审核      1、《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厦府[1992]综080号)实施细则之十四《厦门市住房基金使用管理和金融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厦门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代表市房委会负责管理厦门市住房基金。住房基金的金融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住房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住房信贷部)承办。基金管理中心从增殖资金中给予适当的代办费。
   2、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国土房〔2006〕326号)全文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或政策的申请不予受理。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审核的理由。
4、办理单位售房资金支取审核,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政策的单位提取售房资金申请予以办理。
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意见。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附件:

版权所有: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运行管理:厦门市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码:3502000052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28号闽ICP备06004296号

监督投诉电话:0592-2859280公积金热线:0592-12329您是本站的第位访客(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