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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公示
日期: 2024-04-01 15:17 字体显示:
 

  2023年,中心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总体呈现平稳发展态势,财务状况及资金运行总体态势良好,公积金制度作用有效发挥。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财务情况说明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

  2023年,我市计划归集住房公积金250.26亿元,实际归集住房公积金263.16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5.15%,同比增加23.30亿元,增长9.71%。2023年度实缴单位65,696家,实缴职工135.03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2,057.23亿元,归集余额658.39亿元。

  (二)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

  1、住房公积金提取

  2023年,我市计划提取住房公积金180.49亿元,实际提取额为188.64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4.52%,同比增加20.99亿元,增长12.52%。截至2023年12月底,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1,398.84亿元,占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总额的68%。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

  2023年,我市计划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14亿元,实际共为14,274户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13.74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99.77%,同比增加15.76亿元,增长16.08%。截至2023年12月底,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073.43亿元,个贷余额598.89亿元,公转商贷款余额179.62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为90.96%。个贷逾期率为0.0255%。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分配情况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情况

  2023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总计208,090.88万元,同比增长16.56%;业务支出总计168,931.87万元,同比增长42.73%,共实现增值收益39,159.01万元,同比减少34.91%,完成年度计划的115.94%。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减少32,227.20万元,其中,计提个人贷款利息收入129.24万元、计提住房公积金定期利息收入830.62万元、计提增值收益定期利息收入9,848.94万元,以上3项合计增加业务收入10,808.8万元;计提2023年3-4季度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43,036万元。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8,123.21万元,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为3.9%,同比增加3,646.68万元,增长81.46%,完成年度计划的153.86%。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一是2023年度月均存款额较2022年增加20.7亿元,相应增加利息收入2,700万元;二是2023年10月转存29.08亿元定期存款,因此计提定期存款利息收入831万元。

  2.增值收益利息收入22,197.62万元,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为10.67%,同比增加17,665.43万元,增长389.78%,完成年度计划的118.92%。增值收益存款利息收入同比大幅增加的原因:一是2023年度定期存款到期兑付利息收入同比增加7,713万元;二是计提定期存款利息收入9,849万元。

  3.个人贷款利息收入177,770万元,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为85.43%,同比增加8,253万元,增长4.87%,完成年度计划的99.23%。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较同期增长11.46%,个贷利息收入亦相应增加。

  4.公积金利息支出130,978万元,占业务支出的比例为77.53%,同比增加53,519万元,增长69.09%,完成年度计划的98.43%。2023年度公积金利息支出同比大幅增加的原因:一是按权责发生制计提2023年7-12月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43,036万元;二是因缴存余额增加,2023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数较2022年增加10,297万元。

  5.委托归集手续费支出4,596.61万元,占业务支出的比例为2.72%,同比增加478.69万元,增长11.62%,完成年度计划的99.94%。归集手续费支出同比增加的原因是2022年归集额同比增长11.97%。

  6.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5,085.17万元,占业务支出的比例为3.01%,同比增加609.21万元,增长13.61%,与年度计划完全吻合。委托贷款手续费同比增加的原因是2022年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同比增长13.61%。

  7.贴息支出28,272万元(其中低收入家庭贷款贴息支出0.6万元),占业务支出的比例为16.74%,同比减少4,035万元,下降12.49%,贴息支出完成年度计划的106.42%。2023年度未新增公转商贴息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贴息支出逐月减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2011〕88号)的相关规定,我中心对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39,159.01万元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是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24,624.65万元;二是提取2024年度中心管理费用2,759.64万元;三是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774.72万元。

  (三)历年实现增值收益及分配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底,累计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43,034.28万元,具体分配情况如下:一是累计计提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239,554.38万元;二是累计计提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1,840万元;三是累计提取中心管理费用31,628.18万元;四是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70,011.72万元。

  三、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情况

  (一)资产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资产总计688.3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2.92%。其中:

  1.住房公积金存款65.51亿元,同比增加13.22亿元,增长25.28%,占总资产的比例9.52%,同比增加0.94个百分点。

  2.增值收益存款22.91亿元,同比增加2.92亿元,增长14.61%,占总资产的比例3.33%,与去年基本持平。

  3.应收利息1.08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0.15%。2023年度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收贷款利息129.24万元,应收公积金定期存款利息830.62万元,应收增值收益定期存款利息9,848.84万元。

  4.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598.89亿元,同比增加61.56亿元,增长11.46%,占总资产的比例87%,同比减少1.14个百分点。

  (二)负债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负债总计664.2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2.98%。其中:

  1.住房公积金658.39亿元,同比增加74.52亿元,增长12.76%,占总负债比例99.12%,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2.应付利息4.25亿元,占总资产比例0.64%。2023年度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应付未付利息,即计提2023年度7-12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

  3.其他类负债(主要为应上缴财政的专项应付款)1.61亿元,同比减少2.45亿元,下降60.37%,占总负债比例0.24%,同比减少0.45个百分点。2023年度提取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8亿元,同比减少2.44亿元,下降67.4%。

  (三)净资产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净资产总计24.1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1.36%,同比增长的原因是2023年新增计提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2.46亿元。

  四、对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一)2023年度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据此,对当年产生而未实际支出的应付给职工的公积金利息支出、当年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利息收入、期末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

  (二)2023年7月,中心公布2023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简称“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2年的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执行。工资总额按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收入计算。

  2023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2023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缴存基数上限为30,410元,下限为2,030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简称“缴存比例”)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简称“月缴存额”)

  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月缴存额上限为7,298元,下限为204元。

  4.上述事项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三)2023年7月1日起,我市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高到每月不超过1200元;我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租住商品住房,可按实际租金金额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四)2023年9月18日起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是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最低首付比例、首套及第二套利率对照厦门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认定;二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三是阶段性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至1,期限为一年。

  (五)2023年10月,中心公布关于暂停受理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暂停受理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

  (六)2023年11月15日起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业务:一是完善缩短贷款期限政策。还款满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可申请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业务;二是新增贷款展期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内,因借款人失业、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等原因致使借款人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三是新增还款方式变更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贷款期间内可以申请将还款方式在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之间变更。

  五、需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

  本年度无其他需要说明的财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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