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现有委员27名。2014年度管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序号 |
事项 |
1 |
《厦门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决算》 |
2 |
《厦门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3 |
《厦门市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预算》 |
4 |
《关于印发厦门市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
5 |
《关于调整2014年度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
6 |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的通知》 |
管委会办公室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518号,联系电话:5108332。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厦门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代管。主要负责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受托承办全市其他房改资金业务;承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违规缴存单位进行处罚。目前中心内设归集管理科、计划信贷科、财务会计科、稽核科、信息科、办公室、同安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中心内部增设政研室和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部。
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分工 |
1 |
赵劲松 |
主任 |
领导中心全面工作,主持中心党支部工作。 |
2 |
黄江东 |
副主任 |
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宣传培训、信访投诉、住房货币化补贴、售房款及维修基金提取使用、共青团、安全保卫等工作。分管驻行政服务中心管理部、同安管理部、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 |
3 |
朱忠茂 |
副主任 |
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化建设、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政风行风效能建设、行政、人事、政策调研等工作,分管计划信贷科、信息科、办公室、政研室。 |
4 |
邓向红 |
副主任 |
负责中心财务、住房公积金财务、房改资金财务、住房公积金归集、稽核、住房公积金执法、档案管理、资产管理、保密等工作。分管财务会计科、归集管理科、稽核科。 |
管理部和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时间及电话:
序号 |
网点名称 |
地点 |
营业时间 |
咨询 电话 |
1 |
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部 |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厅(云顶北路842号)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 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12329 |
2 |
同安管理部 |
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银湖路8号)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 5:00(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3:00-5:30(6月1日至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12329 |
网站和新媒体服务载体:
服务载体 |
名称 |
内容 |
网站 |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网址:gjj.xm.gov.cn 提供政策法规和办事指南、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查询,贷款计算器,咨询与投诉等服务; 可办理单位缴存登记、网上提取审批等业务。 |
热线 |
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 |
人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和业务咨询、业务办理情况和账户信息查询、受理投诉建议、房改资金业务咨询等; 自助语音: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余额查询、政策和业务办事指南查询等。 |
微信 |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微信号:xmzfgjj |
手机客户端 |
厦门公积金 |
在APP应用商店内搜索并下载 |
短信 |
12329住房公积金短信平台 |
根据咨询内容向个人手机发送相关业务办事指南短信。 |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厦门银行。
2014年,全市实缴单位20116家,实缴职工75.05万人,缴存83.74亿元,同比增长13.11%。当年新开户单位2826家,新开户职工20万人,净增单位1606家,净增职工0.09万人。
截至2014年底,缴存总额493.48亿元,缴存余额209.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44%、19.53%。
(二)提取:2014年,提取49.57亿元,同比减少3.62%,占当年缴存额的59.2%,比上年同期减少10.27个百分点。
截至2014年底,提取总额284.38亿元,同比增长21.11%。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厦门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最高贷款额度双职工为80万元,单职工为40万元。
2014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588笔31.85亿元,同比分别减少50.93%、54.6%。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6.57亿元。
截至2014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2.67万笔317.89亿元,贷款余额187.3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38%、11.13%、8.88%。个贷率为89.6%,比上年同期减少8.76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4年,未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无应回收项目贷款本金,实际未回收项目贷款本金。
截至2014年底,项目贷款余额4.6亿元,累计发放项目贷款4.6亿元。
(四)购买国债:2014年,未购买、未兑付国债,期末无国债余额。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4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28.16亿元。其中,活期0.14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7.1亿元,协定存款10.92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4年底,资金运用率91.8%,比上年同期减少9.1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4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92974.61万元,同比增长23.96%。其中,存款利息收入7019.2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85954.64万元,其他收入0.76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4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43284.34万元,同比增长16.93%。其中,缴存职工账户利息支出39665.87万元,归集手续费支出1369.65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985.24万元,其他支出210.14万元,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贷款)贴息支出43.32万元,低收入家庭贷款贴息支出10.12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4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49690.27万元,同比增长30.8%。增值收益率2.55%,比上年同期增加0.25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4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0099.45万元,上交财政本年度管理费用1004.44万元,上缴财政本年度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9613.83万元,计提2015年度管理费用1417.66万元,计提2015年度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8173.16万元。
截至2014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76779.48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0289.87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4年,管理费用支出1115.15万元,管理费用资金来源于2013年年末增值收益计提的管理费用及历年管理费用结余。其中,人员经费677.3万元,公用经费225.69万元,专项经费212.16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4年底,逾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63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14‰。当年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0.54%计提,累计计提的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已达到年末个人贷款余额的4%。当年未使用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个人贷款,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74939.48万元,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35%。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4年底,无项目贷款逾期情况。根据财政部《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按项目贷款余额的4%计提。当年未使用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项目贷款,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840万元。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4年,住房公积金开户人数增长率为-3.04%,实缴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0.12%和13.11%。
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0%,国有企业占17.9%,城镇集体企业占2.3%,外商投资企业占27.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9.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其他占21.4%。
(二)提取业务:2014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2.32万笔49.57亿元,其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8.3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0.1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8.01%,租赁住房占0.03%,其他占0.13%);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1.66%(离退休占8.13%,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占0.04%,离厦销户占11.83%,其他占1.66%)。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4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3.6%。当年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63804万元;通过申请公转商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3274万元;通过申请贷款贴息,为低收入家庭节约了利息支出10.12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53.45%,90-144(含)㎡占43.67%,144㎡以上占2.87%;新建商品住房占85.81 %,二手房占14.19%。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市共有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2个,贷款额度4.6亿元,均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中滨海公寓项目贷款额度2.6亿元,洋唐居住区A09地块项目贷款额度2亿元。建筑面积共51.15万㎡,可解决8830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试点项目采用按季付息、一次性还本结息的方式还款,贷款期限5年,贷款合同期至2016年10月14日。2014年实际回收项目贷款利息收入2308.63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住房贡献率(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三者的总和与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比率)为84.32%。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2014年7~8月进行2014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自2014年7月1日起,单位缴存基数调整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14年1月1日起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12%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三年(截至2014年7月)的单位,可在8%-12%的比例范围内确定,中央、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批准放宽到15%的单位可暂保留各15%的缴存比例。
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586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上限为6983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32元。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政策调整情况
1.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部分政策作了调整,扩大提取范围,简化办事程序和材料,使职工提取更加便捷,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由必须先偿还公积金贷款调整为可先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等。
2.2014年11月1日起,开办低收入家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业务。
3.2014年11月1日起,职工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转商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调整为“最近6个月”的缴存额。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4]348号),从2014年11月22日起,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2.6%下调为2.35%;5年期(含)以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由4%下调为3.75%,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由4.5%下调为4.25%。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未调整。当年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单职工30万元,双职工60万元。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政策调整情况
1.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部分贷款政策作了调整:(1)设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保低”贷款额度。目前为20万元。(2)修改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增设流动性调节系数。(3)扩大贷款使用范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4)延长贷款年限,最长由25年延长至30年,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最长为10年。(5)单身职工和外地户籍职工不再强制个人担保。(6)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必须结清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2014年3月1日起,开办“公转商贷款”业务,通过贴息方式,化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存量不足与职工购房需求旺盛的矛盾,缩短职工等待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的时间。
3.2014年11月3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1)调整申请贷款的缴存条件。由原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调整为“前6个月”。(2)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限额。由原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最近1年缴存额”,调整为不少于“最近6个月缴存额”。(3)调整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由原“认房认贷(含公积金贷款记录)”,调整为“认房认住房贷款余额”,且名下只有一套已结清贷款余额住房的,再次购房可算首套。(4)调整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由原首付比例60%-70%,调整至50%。
(六)当年提升服务水平情况
1.缴存方面:(1)2014年1月起,开办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方便缴存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手续。(2)2014年5月12日起,简化单位网上缴存登记撤销流程,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登记后,如发现登记信息有误,在未到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之前,可直接在网上重新办理登记,无需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撤销手续。(3)2014年8月15日起,推出新版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缴存登记系统,简化办理流程,提供更加清晰直观便捷的服务体验。(4)完成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发放工作,共向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对账单72.3万份。
2.提取方面:(1)2014年1月1日起,推出外地户籍职工离厦及离退休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网上审批业务。由单位协管员网上提交审批申请即可一次性办结,1个工作日内公积金中心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的同名储蓄卡账户,并短信通知职工本人,既方便了单位和职工,又有效分流了窗口等待办理业务的群众,提高了工作效率,当年共有23251名职工通过网上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2)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由3个工作日压缩为即来即办。(3)2014年7月14日起,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手续:①职工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交易住房或本市其他住房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无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土地房屋权证。公积金中心通过职工提供的购房合同编号或土地房屋权证号,经查询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系统,证实职工确有购房的,即可予以审批。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无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公积金中心通过直接读取职工二代身份证信息进入业务系统予以审批。③职工申请办理委托逐月还贷和委托按年还贷,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缴交不在同一个银行的,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单。(4)2014年9月6日起,职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无需职工所在单位核实盖章,可直接持有关材料办理。
3.贷款方面:(1)开通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进程自助查询服务。职工可通过“xmzfgjj”微信公众平台、“厦门公积金”手机客户端及中心网站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进程。(2)开通房地产开发商自助查询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消除误解,解决开发商拒贷公积金问题。
4.其他方面:启用公积金中心统一标识,推进服务规范化;推出微信公众平台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改版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使操作更加方便,检索信息更加快捷;推出12329短信平台服务,热线接听人员可根据咨询内容向职工手机主动推送相关业务办事指南短信;同安管理部入驻区行政服务中心,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
七、注释
(一)其他提取。住房消费中的其他提取包括低收入家庭职工支付物业服务费和本市老旧住宅加装。非住房消费中的其他提取包括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特殊病症、本市户籍职工连续失业满两年未重新就业、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公转商贷款。本年度办理公转商贷款316笔1.42亿元。
(三)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个贷余额的1%计提,累计计提的个贷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个贷余额的4%以上的,不再计提。我市2014年度个贷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个贷余额的0.54%,累计计提的个贷风险准备金余额已达到年末个人贷款余额的4%。
(四)相关指标解释:
1.个贷率。指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率。
2.资金运用率。指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与缴存余额的比率。
3.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5.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指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公转商贷款的职工,在贷款合同约定的存续期内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按等额本息法及当时利率水平,并区分首套房、二套房利率计算。不考虑可能的提前还贷情况。
6.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公用经费指维持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主要包含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等。专项经费指单位为完成年度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产生的费用,本年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信息系统和大型设备运行维护、网络设备购置、ORACLE数据库购置、印刷、宣传活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