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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
日期: 2021-03-29 16:56 字体显示: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厦门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8名委员,2020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工作的建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关于审议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决算的请示》、《关于审议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预算的请示》《厦门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关于调整2020年度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建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报告》《厦门市201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直属厦门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6个科,4个工作部。从业人员66人,其中,在编50人,非在编16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0年,新开户单位11632,净增单位6675家;新开户职工16.47万人,净增职工4.02万人;实缴单位50439家,实缴职工121.21万人,缴存额188.8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5.25%3.43%11.90%2020年末,缴存总额1339.9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4%;缴存余额453.50亿元,同比增长11.97%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8家。

(二)提取2020年,55.33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40.35亿元,同比增长19.22%;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4.33%,比上年增加4.56个百分点。2020年末,提取总额886.4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8.81%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120万元。

2020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3万笔100.2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2.26%11.39%

2020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43.82亿元。

2020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8.59万笔762.47亿元,贷款余额429.45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7.09%15.14%15.13%。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4.70%,比上年末增加2.60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5

2.异地贷款:2020年,发放异地贷款1046735.70万元。2020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92658.6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76967.96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0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6924584831.70万元,当年贴息额20469.24万元。2020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228041846785.49万元,累计贴息45690.62万元。

(四)购买国债:2020年,未购买、未兑付国债,期末无国债余额。

(五)资金存储: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8.77亿元。其中,活期0.05亿元,协定存款28.72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4.70%,比上年末增加2.60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0年,业务收入142834.19万元,同比增长16.19%。其中,存款利息10277.73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32551.20万元,其他5.26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0年,业务支出88998.34万元,同比增长14.70%。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61593.63万元,委托归集手续费3245.88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3480.89万元,贴息支出20469.46万元,其他支出208.48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0年,增值收益53835.85万元,同比增加18.74%。增值收益率1.24%,比上年增加0.0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0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2571.4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530.69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8733.71万元。

2020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161.25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2538.28万元。

2020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73621.3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98920.00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20年,管理费用支出2332.72万元,同比增长3.85%。其中,人员经费1781.67万元,公用经费290.74万元,专项经费260.31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878.15万元,逾期率0.204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71781.37万元。2020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 2020年末,项目贷款已全部结清,无项目贷款逾期情况。

当年未计提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未使用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项目贷款,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84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9.7%,国有企业占17.57%,城镇集体企业占0.95%,外商投资企业占17.1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4.4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13%,灵活就业人员占0.26%,其他占27.84%;中、低收入占91.28%,高收入占8.72%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73%,国有企业占12.16%,城镇集体企业占0.62%,外商投资企业占15.1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3.0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76%,灵活就业人员占0.37%,其他占31.21%;中、低收入占98.37%,高收入占1.63%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1.7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2.9%,租赁住房占10.61%,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1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6.7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93%,出境定居占0.01%,其他占6.94%。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87.51%,高收入占12.49%

(三)贷款业务。

2020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08.33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6.14%,比上年末增加1.8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482452.32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63.01%90-144(含)平方米占33.22%144平方米以上占3.77%。购买新房占51.98%(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购买新房的39.97%),购买二手房占48.01%,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01%,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2.90%,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7.10%,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6.22%30-40岁(含)占57.20%40-50岁(含)占14.33%50岁以上占2.25%;首次申请贷款占84.67%,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5.33%;中、低收入占69.84%,高收入占30.16%

(四)住房贡献率。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47.49%,比上年减少10.81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住建部和省、市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提前谋划、积极部署、精准施策。

1、快速部署早筹划。按照“早筹划、早准备、早沟通、早出台”的要求,在春节期间组织工作人员全面梳理本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与还贷等情况,实时跟踪了解兄弟城市相关做法,多方案做好政策的论证与储备,为及时出台住房公积金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不见面”审批有作为。按照“业务审批不打烊,服务质量不下降”的要求,春节期间组织开发和上线新增的网上业务服务项目,第一时间推出外地购房提取、调离本市提取、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等全程网办业务。同时推出业务办理双向邮寄服务。业务办理全面实行“网上+邮寄”方式,高标准落实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不见面”审批,避免办事群众聚集。

3、出台政策解民忧。214日根据银保监办发[2020]10号和银发[2020]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市先行推出住房公积金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及时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排忧解难。41日,根据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统一决策部署,我市出台了积极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2月至6月期间缓缴住房公积金;(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或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人员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的,在20202月至6月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124日至630日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借款人在归还全部欠款后,可申请退还上述期间的逾期罚息;(5)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时发放。支持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季及时拨付资金。

4、优化环节简流程。一是方便单位办理业务,利用银行网点多的特点,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委托各缴存银行办理,办理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缩减为即来即办,实现单位就近办,马上办。二是简化业务办理材料,实行承诺制。受疫情影响需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只需签署缓缴申请表,承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即可,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成效明显减负担。政策实施期间,有366家受疫情影响的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涉及15936个缴存职工,年内减少企业支出5407.06万元;163家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涉及2663个缴存职工,年内减少企业支出904.06万元。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20年,根据厦门市委编办《关于调整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厦委编办〔2020116号)文件,中心增设集美工作部、海沧工作部、翔安工作部,取消服务保障科,原稽核科调整为风险控制科,审批管理科调整为审批服务科,同安管理部调整为同安工作部。调整后,共有内设机构10个。

2020年,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未发生变更。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1)缴存基数

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911日至20191231日)月平均工资,且不得高于24048元,不得低于1700。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规定执行;

20201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20201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缴存比例上下限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缴存单位可在5%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3)月缴存额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上限为5772元,下限为170元。

2、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2020年未调整提取政策。

3、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2020226日起,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提交抵押物评估报告;职工作出书面承诺的,抵押物评估价以我市税务部门的该房屋交易计税评估价作为认定依据。若职工对市税务部门的交易计税评估价存在异议的,可提交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二手房评估报告或受理银行出具的价值确认函,作为二手房抵押物价值认定的依据。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1)存款利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即1.5%

2)贷款利率。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5年期以下(含五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75%5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上浮10%

5、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201212月,推出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20159月,推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2020年,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1404.03万元。截至20201231日,因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和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共879笔、金额4462.7万元。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1、“跨省通办”事项全部实现全程网办,提高政务服务水平。2020年实现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3个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提前实现了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等4个服务事项“跨省通办”。“跨省通办”事项全部实现全程网办,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等问题,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便捷度和群众获得感。

2、深化服务改革切实促进业务便捷办理,提升客户服务体验。一是增设住房公积金窗口。20206月起,在我市集美、海沧、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正式开设住房公积金审批窗口,为职工提供17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服务,实现全市各行政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无差别化审批服务。二是实现住房公积金和税务一体化申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打通跨部门间信息壁垒,在全国率先实现住房公积金申报业务和各项税费业务“一网通办”。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平台申报税费业务的同时,可直接免账号和密码登录中心网厅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20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平台登录中心网厅12946次,办理业务15186件。三是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材料。认真梳理业务流程,进一步压缩办事时限和办事材料。2020年实现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即来即办,实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四项缴存业务全程网上办理。

3、持续推进网上业务审批服务纵深发展,提速网上办结效率。一是以融合发展为支撑,不断强化业务网办功能。充分利用政府部门共享的实时数据,通过业务流程线上交互和业务数据智能处理,实现业务线上全流程办理,实现数据共享、流程共认、业务共办。2020年与我市税务、社保部门配合,在全国率先推出员工入职“一件事一次办”服务,将就业登记、社保投保、住房公积金缴存等单位新员工入职必须办理的三个事项打包成一项业务,实现一次登记、一次提交、当场办结。二是以智慧便捷为引领,不断优化业务网办水平。积极梳理简化业务流程,把相关政策要件参数化,将审批要素嵌入核心业务系统。不断优化智能审批算法,打通申请受理、业务审核、资金发放各节点,让核心业务系统与银行网点、办事窗口、手机客户端等数十种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无缝对接,提供一致的自动化机审服务,推动业务从柜台“搬”到网络上。2020年线上业务办理量不断攀升,全业务网上办结率超过85%。三是以盘活渠道为抓手,不断营造业务网办氛围。通过与主流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开发运营单位合作,将住房公积金业务嵌入群众常用手机软件,办事群众无需下载新的软件,就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10种常用软件办理公积金业务。2020年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新增上线异地购房、异地偿还贷款、丧失劳动力、户口迁出、特殊疾病五项业务;闽政通APP上线外地户口离厦、离退休两项业务;微信公众平台上线试运行八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对接共享情况等。

1、优化营商环境,一网通办。一是实现与市税务局纳税大厅系统单点登录对接,企业登录纳税大厅后,无需二次登录即可跳转至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二是税务局纳税大厅系统新增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功能;三是在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新增异地转移接续、单位缴存证明、缓缴、单位账户销户等4项全程网办业务;四是通过市行政审批管理局“一照一码”平台实现与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网通”平台对接,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时即可完成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开户,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

2、省网上办事大厅,自动跳转。过接入i厦门用户认证体系,全面完成与省网上办事大厅对接工作。中心在省网办事大厅发布的每一项缴存、提取业务事项,省网单位或个人用户点击后,均可自动跳转至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对应页面,无需二次登录。

3、微信、闽政通,新增服务渠道。通过微信公众号、闽政通APP,职工可办理外地户籍离厦、本市购房、离退休、失业、按年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以及租房提取协议签约、变更、终止等公积金提取业务;可测算公积金贷款额度、试算住房贷款月供、开具公积金缴存证明以及查询公积金缴存明细、贷款进度等。

4、窗口办事,职工签名电子化。中心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的经验作法,经过数轮对比测试、实地验证,完成办事窗口手写屏选型。组织开发人员攻关,开发出专门接口程序,嵌入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职工手写签名电子化。既节省了纸张,又减轻了工作量,中心无纸化办公迈上新台阶。

5、线上线下,对接“好差评”。一是完成中心网上办事大厅、e政务、支付宝、i厦门、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服务渠道与“好差评”系统对接工作。二是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从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排队叫号系统中读取满意度评价结果,完成线下服务窗口与“好差评”系统的对接工作。同时,在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差评跟踪管理模块,通过二级审核机制,及时跟踪处理每一笔差评件。

6、机房日常运维,更加规范。成立机房管理小组,明确机房使用、管理各方责任,规范机房管理,确保网络安全。通过环境监测、视频监控以及网管软件,机房环境、信息化基础资源基本实现远程可视化运维。机构改革后,机房管理步入正轨。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公积金中心申报的《住房公积金“秒批”创新》被评为厦门市2020年度改革创新优秀案例。

(七)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20年未发生该情况。

(八)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2020年未发生该情况。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2020年无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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