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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
日期: 2022-03-30 08:15 字体显示: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厦门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21年召开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关于审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的请示》《厦门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决算》《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预算》《关于调整2021年度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建议》《关于规范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的建议》《关于修订厦门市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的建议》《关于积极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建议》《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厦门分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建议》等。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为直属厦门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设6个科,4个工作部。从业人员69人,其中,在编54人,非在编1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1年,新开户单位13246家,净增单位6791家;新开户职工18.68万人,净增职工7.58万人;实缴单位57230家,实缴职工128.79万人,缴存额214.22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3.46%、6.25%、13.45%2021年末,缴存总额1554.2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99%;缴存余额511.64亿元,同比增长12.82%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8家。

(二)提取:2021年,62.92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56.07亿元,同比增长11.20%;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2.86%,比上年减少1.47个百分点。2021年末,提取总额1042.5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61%。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120万元。

2021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9万笔、99.2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88%、下降1.01%。

2021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44.84亿元。

2021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9.88万笔、861.71亿元,贷款余额483.85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6.94%、13.02%、12.67%。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4.57%,比上年末减少0.13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5

2.异地贷款:2021年,未发放异地贷款。2021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92658.6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69855.35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1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5960笔519900.20万元,当年贴息额29517.82万元。2021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28764笔2366685.69万元,累计贴息75208.44万元。

(四)购买国债:2021年,未购买、未兑付国债,期末无国债余额

(五)资金存储: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32.61亿元。其中,活期0.05亿元,协定存款32.56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4.57%,比上年末减少0.13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1年,业务收入153400.38万元,同比增长7.4%。其中,存款利息4193.7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49198.79万元,其他7.88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1年,业务支出105757.20万元,同比增长18.83%。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68632.23万元,委托归集手续费3630.27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3976.54万元,其他29518.16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1年,增值收益47643.18万元,同比下降11.5%。增值收益率0.99%,比上年减少0.25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1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1757.33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735.83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3150.02万元。

2021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530.69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8733.71万元。

2021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95378.70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22070.02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1年,管理费用支出2575.78万元,同比增长10.42%。其中,人员经费1921.36万元,公用经费296.86万元,专项经费357.56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997.02万元,逾期率0.206。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93538.70万元。2021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21年末,项目贷款已全部结清,无项目贷款逾期情况;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840万元。2021年,未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项目贷款。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1.16%,国有企业占17.09%,城镇集体企业占0.93%,外商投资企业占16.0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5.1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25%,灵活就业人员占0.30%,其他占27.11%;中、低收入占97.37%,高收入占2.63%。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81%,国有企业占10.65%,城镇集体企业占0.78%,外商投资企业占15.0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2.6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11%,灵活就业人员占0.34%,其他占33.58%;中、低收入占99.64%,高收入占0.36%。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2.1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2.50%,租赁住房占10.94%,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8%,离休和退休提取占6.7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34%,出境定居占0.01%,其他占7.19%。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6.57%,高收入占3.43%。

(三)贷款业务

    2021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70.67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7.73%,比上年末增加1.60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456449.85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62.01%,90~144(含)平方米占34.77%,144平方米以上占3.22%。购买新房占62.05%(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28.78%),购买二手房占37.95%。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7.22%,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2.78%。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6.18%,30岁~40岁(含)占57.44%,40岁~50岁(含)占13.75%,50岁以上占2.63%;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7.09%,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2.91%;中、低收入占91.31%,高收入占8.69%。

(四)住房贡献率

2021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33.04%,比上年减少14.4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21年,当年机构及职能无调整,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未发生变更。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1)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且不得高于26317元,不得低于1800元。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执行。

2021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2021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缴存比例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3)月缴存额

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上限为6316元,下限为180元。

2.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经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进一步明确提取范围及办理方式,政策于2021年5月17日起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②离休、退休的;

③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⑥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⑦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⑧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本市的;

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⑩本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

依照第①、⑤、⑩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仅限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提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①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委托还贷。职工办理逐月委托还贷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每月20日前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其还贷账户,转入金额不高于借款人上月已偿还的月应还本息额(不含罚息和罚息复利)。

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报销贷款本息。职工未办理逐月委托还贷的,可选择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报销已偿还的住房按揭贷款月应还本息额(不含罚息和罚息复利)。

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述政策调整自2021年5月17日起执行。原已签约按年自动还贷和按月结合按年自动还贷业务的职工,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3.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1)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实行动态管理。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12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计算,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6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计算。

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指根据住房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节参数。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应的使用率区间为:①流动性过剩(贷款使用率<60%)时,系数为1.2;②流动性正常(60%≤贷款使用率<85%)时,系数为1;③流动性不足(85%≤贷款使用率< 90%)时,系数为0.8;④流动性紧张(贷款使用率≥90%)时,系数为0.6。

政策执行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起,以新建商品住房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或以二手住房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2)修订《厦门市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将原有的贴息对象由借款人调整为受委托银行,借款人在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期间,按公积金贷款利率还款,无需再垫付利息差额;修改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启动、暂停及转回条款;新增公转商贴息贷款受委托银行纳入考核条款。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1)存款利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为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即1.5%。

(2)贷款利率。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5年期以下(含五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75%,5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上浮10%。

5.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2021年,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1221.35万元。2021年末,支持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和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共1326笔,金额6715.19万元。

6.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情况

贯彻落实厦门市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2021年9月至12月期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21年9月至12月期间,受疫情影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逾期利息。政策实施期间,共有145家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涉及8317个缴存职工,减少企业支出2166.98万元。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跨省通办提升服务水平2021年新增“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等5个事项“跨省通办”,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8个事项“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在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岛外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共开设5个“跨省通办”专窗,通过代收代办、两地联办等方式切实解决缴存企业和职工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等问题。制定《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跨省通办”代收代办业务流程》,开展5次业务专题培训,提升工作人员服务水平。2021年共办理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业务90.19万笔(代收代办业务19笔,两地联办业务11笔,其余均全程网上办结)。

2.强化协作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在全国率先推出员工入职“一件事一次办”服务,实现企业员工就业登记、住房公积金建缴、社会保险投保一次登记当场办结;推出员工离职“一件事一次办”服务,实现“一次登记、一次提交、当场办结”,让企业足不出户就能批量、快速办理员工离职事项。在全国率先推出“二手房转移登记一件事”服务,职工在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时,可当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在省内率先推出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社保缴费基数一键申报服务,探索“五险一金”基数申报新模式。实现企业开办商事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和社会保险开户“一网通办”。

3.完善线上审批服务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线上审批工作机制、好差评工作机制、信访处理工作机制、线上审批问题协调机制,确保工作开展有条不紊。

4.线上业务办结量持续增长。2021年,全市单位和职工通过线上办理缴存业务81.20万笔,占全部办结量的90.91%;线上办理提取业务27.22万笔,占全部办结量的83.85%;线上缴存、提取事项合计占线上线下总办件量的89.03%。

5.窗口前移提供“一条龙”服务。2021年,住房公积金窗口6次前移至厦门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选房现场,为8批次购买保障房职工提供“一站式服务”,为3000余名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咨询,为2000余名职工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打印服务,为1748名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1394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全年为购买保障性住房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3.59亿元。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实现多部门数据共享。继续优化完善与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15部门及19家商业银行之间的数据共享;完成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一网通”平台、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智慧财政”等系统对接;完成与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对接,实现省内13家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贷款数据共享;接入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实现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线上办理。

2.搭建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建成大屏幕显示系统,应用数学模型展示业务动态、预判发展趋势、防范可能风险、辅助业务决策,利用大数据赋能住房公积金审批、服务、监管工作,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向更高质量发展。

3.建设住房公积金主题数据库。完成了住房公积金主题数据库需求收集、整理、分析及编制;整合规范各领域数据共享,先后实现了向福建省大数据管理局、厦门市大数据管理局的住房公积金数据汇聚。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被厦门市人民政府评为厦门市2020年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审批服务科被评为市行政服务中心2021年度红旗窗口;海沧工作部被评为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2021年度红旗窗口;同安工作部被评为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2021年度红旗窗口。

黄志民同志被厦门市人民政府评为“厦门市2020年全国营商环境评价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

(六)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21年未发生该情况。

(七)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2021年未发生该情况。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2021年无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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