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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
日期: 2019-06-28 08:05 字体显示: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住房需求,防范化解住房公积流动性风险,打击骗提和套取行为,我市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

  一是增加对外地购房提取条件限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该自住住房所在地须为本人或配偶的户籍地或工作地。

  二是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离开厦门,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封存”满半年方可提取或异地转移。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职工到异地工作,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应办理异地转移接续;非厦门户籍职工未在异地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三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符合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资格,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按照我市同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标准执行,住房贷款记录包含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含公转商贷款)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体现的住房贷款记录;我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标准发生变化时,随之相应调整。

  四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应的使用率区间。流动性过剩(贷款使用率<60%)时,系数为1.2;流动性正常(60%≤贷款使用率<85%)时,系数为1;流动性不足(85%≤贷款使用率< 90%)时,系数为0.8;流动性紧张(贷款使用率≥90%)时,系数为0.6。

  五是对异地贷款业务和商转公贷款业务实施动态管理。流动性调节系数低于1时,暂停异地贷款业务和商转公贷款业务;流动性调节系数高于(含)1时,恢复异地贷款业务和商转公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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