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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4-04-29 15:18 字体显示:
 

   

  厦国土房2014168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13号)精神,为继续推行我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妥善做好政策标准调整的工作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厦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提高至1300/平方米。

  (一)单位可向符合条件的职工一次性或预支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一次性发放。离退休或工龄满20年的职工可向本单位申请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预支发放。工龄满3年以上20年以下且在199971日(含)后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在与本单位签订《厦门市职工购房预支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后,可向单位申请预支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一次性或预支发放额按a=(bc×1300(/平方米)公式计算。

  其中:

  a为住房货币化补贴一次性或预支发放额;

  b201451日(含)后职工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时实际任用的职务(职称)对应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c为已享受优惠政策住房面积。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之后不再因补贴标准或职工职务、职称变动调整补贴金额。

  二、本人或其配偶按下列价格标准购买住房的,相应面积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按原标准发放(即:思明、湖里区450/平方米,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300/平方米)。扣减这部分面积后,未达标面积按1300/平方米计算发放。

  (一)按房改政策规定的市场价、超标准住房价格标准(商品房指导价)、商品房指导价、公有住房超标指导价等价格购房的;

  (二)购买其他优惠政策住房超过标准面积加价部分的单价低于同年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性商品房价格标准的。

  (三)计算公式

  a=(bcd)×1300(/平方米)+d×原标准

  其中:

  abc同本通知第一条(二)款;

  d为按上述价格标准购买住房的面积。

  三、2014430日前(含)已按《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规定预支发放、一次性发放或离退休分期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暂不做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已享受创新创业人才购(租)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已享受军队住房补贴及在外地已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暂不做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201451日起停止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已按月发放补贴的职工待符合一次性或预支发放条件时,可一次性提取账户结存的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月份按照1300/平方米的新标准计发补贴。

  五、取消《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中规定的“1999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按工龄增发0.7%的补贴”的规定。

  六、经单位同意,职工可自愿申请撤销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已领取补贴的职工将补贴资金按原发放渠道退回,今后不得再重新申领住房货币化补贴。

  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来源如下:

  (一)我市各级机关单位、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按现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预算列支;

  (二)财政核拨补助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预算拨补关系从现资金渠道解决。

  八、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厦门市职工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办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切实防止出现冒领、错领、重复领取补贴等问题。

  九、本通知自201451日起实施。

  附件:厦门市职工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办理规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

  2014429

  附件

  厦门市职工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办理规程

  一、职工应提交单位以下申报要件,单位应对职工提供的要件严格审核。

  (一)职工应如实填写《厦门市职工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住房情况调查表》,并提交配偶单位审核盖章。职工离异或丧偶的,应如实申报原配偶或已故配偶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情况。

  (二)工龄实满3年以上20年以下的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签约预支时,应向单位提供经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鉴证的房屋权属交易证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时应向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992年5月1后户籍迁入厦门的职工,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房改办(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其是否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2.配偶户籍在外地(不含外籍)的职工,应提交配偶户籍所在地房改办(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其是否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3.配偶在部队的职工,应提交配偶所在部队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的证明。

  (四)申报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办住房货币化补贴实行网上登记报备制度。

  (一)单位经办人员持确认单位性质的编制文件、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和《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该表可从市国土房产局网站www.xmtfj.gov.cn下载)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货币化补贴网上登记报备”账户设立(确认)手续。用户名及密码由单位经办人专管专用。中央、省驻厦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已落实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的证明材料。

  (二)单位经办人通过“住房货币化补贴一体化管理平台”(下称“管理平台”)打印《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调查表》(下称《调查表》),交由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填报。

  (三)单位对职工填报的《调查表》进行审核,职工配偶所在单位对《调查表》中配偶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审核表应经过职工及其配偶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单位将经审核的《调查表》通过“管理平台”输入电脑。

  (五)单位通过“管理平台”打印《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并将《公示表》及经单位初审盖章的《调查表》公示10个工作日。单位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法人代表在《公示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单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登记报备电子信息,并打印《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登记报备表》、《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表》,职工有异动的,需打印《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异动情况表》。

  (七)收件。单位经办人员持本单位的《公示表》、《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登记报备表》,及各申请职工的《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表》、《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异动情况表》、本规程第一条规定的所有要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登记报备收件手续。

  (八)核定。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对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核定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及领取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金额,出具《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核定意见书》并通过“管理平台”下发《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通知书》电子数据。

  (九)取件。单位经办人员持收件收据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核定意见书》及申报材料。

  (十)单位通过“管理平台”打印《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通知书》,加盖单位公章,发给职工个人。

  (十一)单位将经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核定的《调查表》、《公示表》、《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表》、《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异动情况表》、《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

  支取通知书》和职工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提供的档案资料归入职工个人档案。

  (十二)拨付资金。

  (十三)职工个人通过银行电话或到银行网点查询,确认货币化补贴款入账后,持《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通知书》及个人身份证件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三、各区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订住房货币化补贴办理规程,并建立住房货币化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数据应实时上传市级系统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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