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研究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我市缴交社会保险的台港澳籍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试行两年。
之前,由于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2006年《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界定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因而我市台港澳籍职工一直未被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体系。厦门是一个沿海开放城市,近年来,在我市工作的台港澳籍职工逐年增加,他们在本市置业安家,希望加入住房公积金保障体系、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待遇的愿望日益迫切。
今年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的意见》(闽政〔2015〕28号),明确要求“允许在闽创业就业台湾青年缴存住房公积金”。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保障作用,吸引台港澳人才来厦工作创业,维护台港澳籍在厦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出允许台港澳籍在厦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就很有必要。
在厦缴交社会保险的台港澳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与我市一般缴存职工依法享受同等住房公积金保障权益,执行相同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