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服务标准的指导意见》(闽建金〔2023〕3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服务保障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落实异地缴存互认政策。
二、主要内容
职工配偶在异地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纳入计算其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此政策自7月1日起施行。
三、政策解读
夫妻一方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其在异地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计算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可纳入。
例如:小王在厦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我市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其配偶小张在福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家庭现在厦门购房,若按原政策,只可按小王一人计算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现政策,可按夫妻双方计算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