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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15-03-10 09:11 字体显示:
 
   厦房金管[2009]2

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及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单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由原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双职工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由原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由原按职工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50倍提高到60倍。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但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未达到现可贷额度,为改善住房条件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可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现可贷额度扣除原已贷额度。

  三、上述第二项政策执行至20091231日。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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