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及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单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由原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双职工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由原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由原按职工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50倍提高到60倍。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但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未达到现可贷额度,为改善住房条件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可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现可贷额度扣除原已贷额度。
三、上述第二项政策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