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及中心文件>2013年
关于中央驻厦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5-03-09 16:42 字体显示:
 

  厦公积金管〔20136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促进中央驻厦单位更好地服务海西建设,根据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提高中央驻闽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的通知》(闽建金管〔201210号)文件精神,现就中央驻厦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驻厦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15%的,须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3630

收藏】【关闭】【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