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公积金管〔2013〕6号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促进中央驻厦单位更好地服务海西建设,根据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提高中央驻闽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的通知》(闽建金管〔2012〕10号)文件精神,现就中央驻厦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驻厦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15%的,须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3年6月30日